安徽旭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旭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楚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1621民初5680号之一
原告:安徽旭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文体中心三楼3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327933224Y。
法定代表人:邓治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更新,安徽彭线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楚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涡阳县楚店镇S202西侧*大庄路北侧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1MA2RXYBT53。
法定代表人:何浩,执行董事。
原告安徽旭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光公司)与被告安徽省楚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城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旭光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作出(2021)皖1621民初5680号民事裁定,裁定对被申请人安徽省楚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1002493元或相当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旭光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裁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安徽省楚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1002493元或相当价值的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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