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旭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䮉徽旭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楚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621财保64号
申请人:安徽旭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文体中心三楼3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327933224Y。
法定代表人:邓治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超,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省楚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涡阳县楚店镇S202西侧王大庄路北侧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1MA2RXYBT53。
法定代表人:何浩,经理。
申请人安徽旭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省楚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涡阳县××镇××路××庄路北土地[证号:皖(2019)涡阳县不动产权第XX]予以查封。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安徽省楚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涡阳县××镇××路××庄路北土地[证号:皖(2019)涡阳县不动产权第XX],查封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旭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长 赵 磊
审判员 张 杰
审判员 武 磊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魏帅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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