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广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古鉴股份合作经济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606民初6990号
原告:广东广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北滘居委会工业大道**供销社大楼**之三。
法定代表人:何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祥,男,系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告: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古鉴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古鉴东路**。
负责人:冯某1。
原告广东广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美公司)与被告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古鉴股份合作经济社(以下简称古鉴经济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于2020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古鉴经济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123864.45元及逾期利息(从2019年1月11日起至起诉之日即2020年3月24日止按银行贷款年利率5.3%计算为7658.9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6年8月1日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取得了古鉴镇某建设工程的建造,并于2016年8月5日与被告签订《施工合同》。原告按照合同要求按质按量按时完成该工程,并通过验收。根据《广东信仕德建设项目管理公司建设工程结算审核确认书》,审定该工程的结算金额为498543.11元,现被告已支付部分工程款374678.66元,余下工程款原告于2019年1月11日向被告提交《工程款支付申请表》,但被告一直不予理睬,拒绝支付。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公正判决。
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向被告古鉴经济社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但被告古鉴经济社既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供书面答辩状及证据材料。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被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顺德大良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一份、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一份、建设工程结算审核确认书一份、结算审核表复印件一份、工程保修期满验收证明一份、工程款支付申请表二份。被告古鉴经济社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可互相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可确认如下事实:
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8月5日签订《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将古鉴镇某建设工程发包给原告,合同工期为60日历天,合同总价为535255.24元。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81条进度款约定:工程项目竣工经验收质量等级达到合格要求并办理结算一年内,支付累计不超过结算价95%的工程款。结算价5%作为工程质保金,待保修期满且承包人完成相关保修工作并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付清。原告完成该工程后,双方办理了竣工验收,且经广东信仕德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审定,工程结算造价为498543.11元。2018年11月9日,该工程通过了保修期满验收。被告古鉴经济社已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374678.66元,尚欠工程款123864.45元未支付。
原告为追讨上述工程款,遂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对案涉工程进行了施工,被告在工程竣工验收证明、建设工程结算审核确认书、结算审核表、工程保修期满验收证明书上均盖章确认工程验收合格及工程结算价为498543.11元。另外,被告在工程款支付申请表上盖章确认并签署“情况属实,建议支付”的意见,现被告未提出质量抗辩,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已经足额支付了工程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23864.45元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利息问题,被告未依约及时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从2019年1月起支付利息至起诉之日即2020年3月24日止,本院予以支持,但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没有约定,故2019年1月11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35%计算,即3262.39元;对于2019年8月20日至2020年3月24日的利息则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算,即3480.86元;以上合计利息为6743.25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古鉴股份合作经济社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广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23864.45元及利息6743.25元(以123864.45元为本金,从2019年1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算至2020年3月24日)。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30.48元,减半收取计1465.2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古鉴股份合作经济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何霈锋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何雨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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