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广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民申1212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广东广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北滘居委会工业大道**供销社大楼**之三。
法定代表人:何显池,该公司监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焯坚,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民,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永兴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永兴。
负责人:张绍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广东国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广东广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美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永兴股份合作经济社(以下简称永兴股份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6民终7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广美公司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并非构成根本违约,永兴股份社并无合同单方解除权,且合同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2.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广美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并无过错,且在村民阻挠的情况下,积极与永兴股份社协商,并采取一定措施解决问题。3.广美公司是受害方,一、二审判决未充分考虑广美公司的利益。据此,广美公司请求依法再审本案。
永兴股份社提交意见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广美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首先,根据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涉案《合同书》已明确约定施工期间为2018年4月13日至2018年6月12日,广美公司未按期完工,永兴股份社于2018年4月24日、2018年5月3日进行催告,广美公司经催告后仍未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广美公司延迟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永兴股份社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解除合同。其次,广美公司主张永兴股份社未能提供施工道路及施工现场存在农作物,导致《合同书》无法履行。对此,永兴股份社的招标公告已明确投标人必须自行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广美公司踏勘现场后,在签订《合同书》时并未对施工现场及施工道路的情况提出异议,现又以永兴股份社无法提供施工道路等条件为由,主张永兴股份社违约,缺乏事实依据。再次,因涉案《合同书》已解除,永兴股份社亦明确表示不同意由广美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故广美公司主张继续履行《合同书》缺乏事实依据。最后,一、二审法院结合本案案情,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酌情判决永兴股份社无需返还中标工程款32137.6元,并无不当。
综上,广美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东广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振宏
审判员  孙桂宏
审判员  陈 渊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郭建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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