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606民初34607号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和社区国泰南路3号保利商贸中心4栋30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080752941。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挺坚,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广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北滘居委会工业大道5号供销社大楼三楼之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598960961K。
法定代表人:何杏芳。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与被告广东广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30日以被告已支付赔偿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卢祉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