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民终39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9年12月16日出生,湖北省团风县人,住团风县,公民身份号码42212119********。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1975年4月28日出生,湖北省团风县人,住团风县,公民身份号码42212119********。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鄂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5年11月14日出生,湖北省团风县人,住团风县,公民身份号码42112119********。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76年3月23日出生,湖北省团风县人,住团风县,公民身份号码42212119********。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舒勤、**,均为黄冈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代理权限均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冈市市政设施服务中心,住所地为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西湖二路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11004207957948。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为湖北东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均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冈市水利和湖泊局,住所地为黄冈市黄州区宝塔大道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1100011250099R。
法定代表人:吴愿明,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局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住所地为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1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551344883。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为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均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路源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合中心二期E幢10层1004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23060681493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均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黄冈市市政设施服务中心、黄冈市水利和湖泊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湖北路源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20)鄂1102民初17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20)鄂1102民初170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0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骆 骥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刘 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