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兴百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08执21496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兴百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5972室。

法定代表人:耿新,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恒爱清景园动物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一街60号南侧二层楼。

法定代表人:刘树新。

被执行人:**,男,197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本院在执行北京兴百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恒爱清景园动物医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了调查,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75732元,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劲   松
审  判  员   沈   晋   军
审  判  员   庞       松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振   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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