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兴百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兴百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802执55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兴百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统一社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耿新,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纪XX,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身份证号:XXXXX。
被执行人:王风兰,女,1964年9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铜川市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身份证号:XXXXX。
申请执行人北京兴百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风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802民初56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兴百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8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4440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王风兰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王风兰名下登记有位于儋州市房产(产权证号:XXX;合同号:XXXX;面积79.79平方米)一处,上述房产本案已查封,被执行人王风兰名下登记有位于西安市X室,被执行人王风兰名下登记有位于西安市碑林区X室房产,被执行人***、王风兰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有零星存款,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将被执行人***、王风兰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王风兰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执行案件管理系统向申请执行人发送。
综上所述,金钱债权案件的执行,须通过对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采取强制措施而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春生
审判员  刘庆勃
审判员  郑 硕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江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