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28民终1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2年3月2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7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么乃,男,1986年12月7日生,回族,住青海省格尔木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丙信,男,1983年5月18日生,回族,住青海省格尔木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兴百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3686661。
法定代表人:耿新,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么乃、安丙信、北京兴百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20)青2801民初33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974.66元,减半收取2987.33元,由上诉人***、***负担,予以免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彭 建 玉
审 判 员 张 永 涛
审 判 员 哈斯朝鲁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罗 丽 娟
书 记 员 刘 霞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