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兴百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么乃与安丙信、***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2801民初1985号
原告:**么乃,男,1986年12月7日生,回族,住格尔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成安,青海盐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丙信,男,1983年5月18日生,回族,个体,住格尔木市。
被告:***,男,1987年2月28日生,汉族,个体,住格尔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万宏,青海盐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瀚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格尔木市中山路与金峰路西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MA75903Q53。
法定代表人:韩金辉,经理。
被告:青海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昆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71059750X5。
法定代表人:韩兴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鹏,男,1985年6月15日生,汉族,青海省互助县人,青海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住格尔木市。
被告:北京兴百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3686661。
法定代表人:耿新,董事长。
原告**么乃与被告安丙信、***、青海瀚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海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兴百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么乃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么乃撤诉。
案件受理费4845.33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申 旭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娟娟
书记员 汪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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