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兴百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兴百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财保299号
申请人:北京兴百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礼贤镇乾平路1号自贸试验区大兴机场片区A号楼06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3686661。
法定代表人:耿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赛,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昌吉市***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07452118491。
法定代表人:李勇。
申请人北京兴百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行业务处理中心账号为×××内存款,限额606424.11元。申请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内存款,限额606424.11元,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商兴加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高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