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兴百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兴百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中成浩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11民初8028号
原告:北京兴百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礼贤镇乾平路1号自贸试验区大兴机场片区A号楼06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3686661。
法定代表人:耿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仁江,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慕垚,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中成浩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1号100幢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MA45RM9P8P。
法定代表人:高阳,总经理。
第三人:新乡市赛奥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平原示范区农商新天地B01#楼08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OMA4506TQ2D。
法定代表人:程翀,总经理。
第三人:骆金平,女,汉族,1970年8月12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身份证号码11010719********。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兴百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中成浩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新乡市赛奥商业发展有限公司、骆金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北京兴百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兴百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常 柳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魏怡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