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94民初982号
原告:长春市康嘉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二道区长吉南线777。
法定代表人:李金兰,职务:经理。
被告:东北师大理想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净月大街**民生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春泽,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康嘉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北师大理想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长春市康嘉教学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市康嘉教学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李 浩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王凤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