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6民初3617号
原告:河南省众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北路32号2号楼5层0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29636134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8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峡县。
被告:山东奥斯乐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十五路中段路东(工业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494164004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鄄城宏博科教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鄄城青年路路南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6562536683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河南省众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奥斯乐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鄄城宏博科教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河南省众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众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众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