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522民初3746号
原告:河南同力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37号510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67831125H。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献,河南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县美亮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都里镇后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3268943237。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同力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县美亮光伏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原告河南同力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河南同力电力设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安阳县美亮光伏电力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同力电力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232元,减半收取计3,616元,由河南同力电力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