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同力电力设计有限公司

河南同力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与郑州宏达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04民初2731号
原告:河南同力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37号518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献,河南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宏达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开发区经开第二十二大街以东、第二十五大街以西、南三环以南。
法定代表人:***。
河南同力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与郑州宏达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原告河南同力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同力电力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10元,减半收取计3755元,由河南同力电力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