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同力电力设计有限公司

河南同力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与中徽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浚县乐照光伏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621民初549号
原告:河南同力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37号510房。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提起反诉、上诉、接受诉讼文书等。
被告:中徽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魏文品。职务:经理。
被告:浚县乐照光伏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浚县西关国税局西1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河南同力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徽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浚县乐照光伏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立案。原告河南同力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同力电力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同力电力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河南同力电力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姜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