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0928民初579号
申请人:创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采桑行政街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053394672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同力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37号510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67831125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创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同力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创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对被申请人河南同力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网络资金账户、车辆、房产到期债权(执行案款)等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冻结金额为2033465.72元,并已提供保险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濮阳市中信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申请人河南同力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网络资金账户、车辆、房产到期债权(执行案款)等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冻结金额为2033465.72元。查封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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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