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5执2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同力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
法定代表人:李高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秦文献、林士杰,河南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林州市金阳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林州市河顺镇黄家坡村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林州市。
关于河南同力电力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林州市金阳新能源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5知民初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林州市金阳新能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南同力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剩余咨询费22.5万元,并自2020年4月2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被执行人林州市金阳新能源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同力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核查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并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兵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合计1336.88元,本院已扣划1336.88元,缴纳执行费。
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林州市××街××小区××单元××号房屋(权证号:00××**),该房屋由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首次查封,暂无法处理,本院对该房屋予以轮候查封。上述房屋的查封期限为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三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豫E×××**的奥迪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豫E×××**的长城牌汽车一辆,现车辆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本院已查封上述车辆(2022年11月4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对被执行人林州市金阳新能源有限公司的住所地林州市河顺镇黄家坡村进行了现场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林州市金阳新能源有限公司已经歇业,对被执行人***的户籍所在地林州市城关镇龙头山村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除上述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张 屹
审判员 王 晔
审判员 崔永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瞿世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