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湘1226民初231号
原告怀化麻阳久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锦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原告怀化麻阳久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怀化麻阳久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陈功全
法官助理 杨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