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629执10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锦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茜媛
被执行人:陕西泰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康
被执行人:陕西维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宏
被执行人:陕西维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负责人:朱选利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锦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泰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维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维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629民初2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并于当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案件款80000元及利息。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陕西维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西安鼓楼支行营业部开设存款账户(账号:102831015180)、被执行人陕西维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在中国银行西安莲湖路支行开设存款账户(账号:10286008017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冻结被执行人陕西维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西安鼓楼支行营业部开设存款账户(账号:102831015180);
二、冻结被执行人陕西维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在中国银行西安莲湖路支行存款账户(账号:102860080176)。
以上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杨 剑
审 判 员 张武君
审 判 员 范孝明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吴 朋
书 记 员 贾鹏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