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629执100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重庆锦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茜媛
委托代理人:罗小波
被执行人:陕西泰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康
被执行人:陕西维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宏
被执行人:陕西维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负责人:朱选利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锦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泰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维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维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629民初2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并于当日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工程款9616000元及利息、经济损失120852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3366元。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陕西泰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洛川县东桥凤城国际1号楼修建有成品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预查封被执行人陕西泰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洛川县东桥修建的凤城国际1号楼15层至19层(共计3107㎡),查封期间不得办理合同更名,不得办理过户手续。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杨 剑
审 判 员 张武君
审 判 员 范孝明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吴 朋
书 记 员 贾鹏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