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629执1001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锦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
法定代表人:王茜媛,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泰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富县。
法定代表人:刘康,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维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常宏,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维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朱雀。
负责人:朱选利,系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锦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泰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维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维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629民初2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并于当日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给付某某执行人案件款工程款9616000元及利息、经济损失120852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3366元。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7月5日通过全国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无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
2.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在西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陕西维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名下的房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2021年9月3日在西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陕西维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2021年11月18日在富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陕西泰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预查封被执行人陕西泰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洛川县XX城XX号楼XX层至19层(共计3107㎡)。
3.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9执100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剑
审判员张武君
审判员范孝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吴朋
书记员贾鹏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