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锦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某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3民初18980号 原告:重庆某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某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某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某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