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正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长沙市天心区业军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湖南鼎初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81财保238号
申请人:长沙市天心区业军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经营场所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89号3栋B007号。
经营者:邱业军,男,1951年11月25日,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远亮,湖南大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鼎初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中意二路139号办公楼二楼206房。
法定代表人:何正亮。
被申请人:湖北正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汉南大道1259号。
法定代表人:肖举平。
申请人长沙市天心区业军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鼎初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正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0万元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就其保全购买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进行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湖北正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鼎初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0万元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朱可可
审判员  张园园
审判员  姚龙武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刘思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