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湖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钟祥市某某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881民初5679号
原告:***,男,196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君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汉南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男,198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钟祥市某某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钟祥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湖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钟祥市某某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5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部分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钟祥市某某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钟祥市某某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