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827民初440号
申请人:遂川县忠诚建材销售中心,住所地:遂川县泉江镇上溪村路口南边店面。
经营者:***,女,汉族,1974年10月12日出生,住遂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金秋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宗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白塘街道年丰村赵公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314672715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6年6月2日出生,住遂川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4年7月22日出生,住遂川县。
申请人遂川县忠诚建材销售中心与被申请人江西宗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西宗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遂川县大坑乡敬老院综合楼项目的工程款25万元或银行存款25万元采取冻结保全措施。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宗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遂川县大坑乡敬老院综合楼项目的工程款25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