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宗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27民初911号
原告:***,男198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遂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锦骓,江西金秋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白塘街道年丰村赵公堂56号。
法定代表人:李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登峰,江西安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某,女,198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教师,住遂川县,系曾水根的妻子。
被告曾某1,男,201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遂川县,系曾水根的长子。
被告:曾某2,男,2017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遂川县,系曾水根的次子。
法定代理人:叶某,系曾某1、曾某2的母亲。
被告:曾兴海(曾用名曾水生),男,195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遂川县,系曾水根的父亲。
被告:杨兰花,女,1963年5月13日了生,汉族,住遂川县,系曾水根的母亲。
原告***与被告曾水根、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后,于2020年12月18日作出(2020)赣0827民初2647号民事判决书。2021年4月6日,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赣08民终70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1年6月4日,曾水根因病死亡。原告申请追加曾水根的法定继承人叶某、曾某1、曾某2、曾兴海、杨兰花为本案被告,本院依法予以追加。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表示自行与被告解决矛盾和纠纷,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2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袁 玲
人民陪审员  康智奇
人民陪审员  王 玲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郭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