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宗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遂川县忠诚建材销售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赣08民终17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白塘街道年丰村赵公堂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3146727153。
法定代表人:李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登峰,江西安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遂川县忠诚建材销售中心,经营场所遂川县泉江镇上溪村路口南边店面,注册号360827600092667。
经营者:熊道芳,女,汉族,1974年10月12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嗣筠,江西金秋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卫亮,男,汉族,1986年6月2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4年7月22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
上诉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宗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遂川县忠诚建材销售中心(以下简称忠诚建材中心)、郭卫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遂川县人民法院(2020)赣0827民初4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宗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登峰,被上诉人忠诚建材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嗣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宗杰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判,改判其无需支付忠诚建材中心钢材款及利息;二、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上诉人一审提供其与案外人曾水根签订的《企业内部承包协议》,证实本案敬老院工程的实际承包人是曾水根,忠诚建材中心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郭卫亮与上诉人签订了内部承包协议或者挂靠合同,一审认定郭卫亮挂靠借用上诉人资质属事实认定错误;2、即使认定郭卫亮系案涉敬老院工程的实际承包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没有任何法律规定买卖合同中借用资质方需对实际承包人对外购置的材料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应由郭卫亮支付钢材款及利息。
忠诚建材中心辩称,上诉人主张案外人曾水根与其签订承包协议与事实不符,大坑乡敬老院综合服务大楼项目工程所有手续均由郭卫亮代表宗杰公司办理,领款手续亦由郭卫亮签字确认,本案亦是郭卫亮代表宗杰公司购买钢材用于工程建设,领款手续亦是郭卫亮在大坑乡政府办理,一审判决郭卫亮、宗杰公司承担正确,故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郭卫亮、**未予答辩。
忠诚建材中心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宗杰公司、郭卫亮、**连带支付钢材款1743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银行贷款利息的3倍计算自2018年2月15日至付清之日止;2、判决宗杰公司、郭卫亮、**连带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按每日1.5%计算自2018年2月15日起至还清全部款项之日;3、本案诉讼费由宗杰公司、郭卫亮、**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熊道芳系忠诚建材中心的经营者,从事钢材销售。2016年11月1日,宗杰公司承建了遂川县大坑乡人民政府发包的遂川县大坑乡敬老院综合服务大楼项目工程。**系江西省江信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派驻在该项目的监理人。2016年11月15日,郭卫亮与忠诚建材中心签订《钢材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忠诚建材中心向大坑乡敬老院工程供应约110吨钢材,并约定钢材规格、数量、价格、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合同确认钢材用于大坑乡敬老院项目建设,该工程挂靠于宗杰公司。监理**在该合同上以担保人的名义签字。合同签订后,忠诚建材中心依约陆续供应钢材。2018年2月2日,忠诚建材中心与郭卫亮结算,确认尚欠忠诚建材中心钢材款174300元,郭卫亮向忠诚建材中心出具欠条,并承诺在2018年2月15日前归还欠款,逾期按银行贷款利率的3倍给付利息及每天按欠款金额的1.5%支付违约金。**在欠条上注明“用于大坑敬老院工程”。欠款到期后,忠诚建材中心一直要求支付钢材货款无果。另查明,根据忠诚建材中心提供的2018年2月12日,销售方为宗杰公司,购买方为遂川县大坑乡人民政府的建筑服务工程款增值税普通发票及财政资金支付凭证显示,经办人签字为郭卫亮。郭卫亮系挂靠在宗杰公司名下参与大坑乡敬老院项目工程的实际施工,并参与宗杰公司与发包方工程款结算领取等财务核心事务的办理。
一审法院认为,郭卫亮向忠诚建材中心购买钢材用于大坑乡敬老院综合服务大楼项目工程建设,结算后出具书面欠条确认未付款项,应向忠诚建材中心承担支付相应钢材款的责任。郭卫亮系以挂靠借用宗杰公司的资质参与到大坑乡敬老院项目工程的建设施工。宗杰公司作为项目承建方也应对忠诚建材中心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虽在买卖合同的担保人处签字,但合同对担保期限和责任约定不明,且忠诚建材中心与郭卫亮已就钢材款达成结算并约定付款时间在2018年2月15日之前,该欠条未对担保事项作约定。**的保证期限已过,在本案中不向忠诚建材中心承担责任。忠诚建材中心主张的逾期付款按银行贷款利息3倍计算利息及按欠款金额的每日1.5%支付滞纳金,显然过高,予以调整认定为从逾期之日起参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一、郭卫亮、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遂川县忠诚建材销售中心经营者熊道芳钢材款174300元及利息(以174300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1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遂川县忠诚建材销售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170元,减半收取计2585元,保全费1770元,共4355元,由郭卫亮、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宗杰公司提供其与案外人曾水根签订的《协议书》一份,证明遂川县大坑乡敬老院综合服务大楼项目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是曾水根。忠诚建材中心质证称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大坑乡人民政府提供本案工程资料没有曾水根的任何签字。相关工程结算、发票及大坑乡人民政府以部分工程款垫付农民工工资的工资明细表、承诺书均是郭卫亮签字经办,大坑乡人民政府亦不认可曾水根系本案实际施工人。本院认为忠诚建材中心的质证意见成立,该证据不能实现其证明目的,不予采信。其他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2016年11月15日郭卫亮以宗杰公司代表名义与忠诚建材中心钢材购销合同,2018年2月2日郭卫亮与忠诚建材中心结算出具尚欠174300元钢材款的欠条一张,本案工程的监理**在购销合同及欠条上均签字确认。大坑乡敬老院综合服务大楼项目工程的部分结算单、工程款增值税发票及发包人大坑乡人民政府以部分工程款垫付农民工工资的工资明细表、承诺书均是郭卫亮签字经办,另查明,**一审陈述郭卫亮代表宗杰公司负责本案工程,钢材采购回来郭卫亮的人和敬老院的人负责,本案钢材是用在大坑乡敬老院综合服务大楼项目工程,本案工程由发改委、建设局及大坑乡人民政府召开两次项目协调会,宗杰公司有曾水根、郭卫亮、刘律华参加,**对本案工程款欠款曾以监理身份发函给宗杰公司、郭卫亮还有大坑乡人民政府。
本院认为,宗杰公司承建了遂川县大坑乡人民政府发包的遂川县大坑乡敬老院综合服务大楼项目工程,本案工程的部分结算单、工程款增值税发票及发包人大坑乡人民政府以部分工程款垫付农民工工资的工资明细表、承诺书均是郭卫亮签字经办,结合本案监理**关于郭卫亮代表宗杰公司负责本案工程,钢材采购回来郭卫亮的人负责及郭卫亮作为宗杰公司代表参加遂川县发改委、建设局及大坑乡人民政府召开本案项目协调等陈述,在郭卫亮与忠诚建材中心签订《钢材购销合同》且钢材用在本案工程的情形下,忠诚建材中心完全有理由认为、相信郭卫亮代表宗杰公司签订、履行本案买卖合同,郭卫亮与忠诚建材中心结算出具尚欠174300元钢材款的欠条一张,本案工程的监理**在购销合同及欠条上均签字确认,一审据此判决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钢材款174300元及利息合法有据,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宗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170元,由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罗良华
审判员  陈 麒
审判员  李伟杰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王拯
书记员纪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