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静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静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金海荣春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211执951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静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
法定代表人:欧阳甘霖,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金海荣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静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金海荣春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8)鲁0211民初179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308784.76元。该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通过查控平台,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车辆、房产、银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金额较少,不足已执行,案经会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0211执95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