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静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静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庙头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14执恢442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静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9号(深业中心大厦B-25-C室),组织机构代码71375974-6。
法定代表人:欧阳甘霖,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庙头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天河路,社会统一信用代码55370214B609899140。
法定代表人:黄俊杰,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静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庙头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4民初207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无保险、无证券、无社保、无房产、无车辆、无工商登记信息,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不悬赏公告执行,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万熙亮
人民陪审员  李福龙
人民陪审员  纪玉铸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冯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