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14执恢137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静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9号(深业中心大厦B-25-C室)。组织机构代码71375974-6。
法定代表人:欧阳甘霖,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庙头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天河路。组织机构代码B6098991-4。
法定代表人:黄俊杰,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静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庙头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4民初20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写明终结执行的事实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项(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仅有一个被执行人的,写明:)终结(2020)鲁0214执恢137号案件的执行。
(本案有两个以上被执行人,仅有部分被执行人符合终结执行条件的,写明:)终结(2020)鲁0214执恢137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庙头社区居民委员会(黄俊杰)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万熙亮
人民陪审员 李福龙
人民陪审员 纪玉铸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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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记 员 冯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