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静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静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阳光东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4执919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静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200713759746B,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82-8号半岛国际大厦13层。
法定代表人:欧阳蓓蓓,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阳光东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281725567581H,住所地青岛市胶州市铺集镇张家屯村。
法定代表人:庄锡东,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静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阳光东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4民初1004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为291755.2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总对总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无房产登记,无车辆登记,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申请悬赏执行,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到位标的为291755.2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4民初100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孝振
人民陪审员  纪玉铸
人民陪审员  李福龙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周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