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元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西安元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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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1)陕0602执2018号
马艳龙、***、西安元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马艳龙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602民初577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西安元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7215元、案件受理费245.5元、执行费27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安元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履行义务,将案件款缴纳至宝塔区人民法院执行专户,提转执行费275元,申请人马艳龙领取案件款及受理费共计27460.5元,案件执行完毕。本院认为,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602民初577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马艳龙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602民初577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