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元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西安元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8民初4674号
原告:***,男,1969年11月5日生,汉族,住甘肃省庄浪县,身份证号码:622XXXXXXX********。
委托代理人:骞耀明,西安市鄠邑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0年5月20日生,汉族,住西安市鄠邑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
被告:西安元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七路长和上尚郡103幢1单元12507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587431087V
法定代表人:赵凯,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文琪,1995年10月2日生,住陕西省延川市,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9年3月1日生,汉族,住甘肃省庄浪县,身份证号码:622XXXXXXX********。
原告***与被告***、西安元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审理。2022年11月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卜凯丰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田鹏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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