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元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921民初908号 原告:***。 原告:**。 原告:***。 原告:***。 原告:**发。 原告:张等会。 原告:韩创军。 原告:**。 原告:***。 原告:***。 原告:***。 原告:***。 原告:***。 原告:***。 原告:**国。 原告:***。 原告:高保强。 原告:***。 原告:***。 原告:***。 原告:***。 除***外二十名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 二十一名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金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等21人与被告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7日立案。原告***等21人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等21人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向 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