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6民初3003号
原告:山东金福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马路街18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七路长和上**13幢1**12507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电(淄博)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东街15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山东金福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电(淄博)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3日立案。原告山东金福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金福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