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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921民初1333号 原告:***。 被告: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塔县金塔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88元,撤诉案件减半收取2544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