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921民初1333号
原告:***。
被告: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塔县金塔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88元,撤诉案件减半收取2544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