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03财保77号
申请人:**,男,199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长雄,广东深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西三元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青山路7号雅斯特酒店4楼。
法定代表人:赵明特。
申请人**于2021年5月7日向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仲裁受理案号为南宁劳人仲字〔2021〕第4239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广西三元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68150元的财产,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804194501232021000055】,为申请人**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广西三元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68150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玉萍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程倩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