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美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西安美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113民初3278号
原告:***,男,汉族。
被告:***,男,汉族。
被告:西安美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市雁塔区**爻村长丰园**区**号**单元**室。
法定代表人:王国敏,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被告西安美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1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晓婷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曹雪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