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03财保162号
申请人:蒋昇佑,男,198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
被申请人:广西元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航洋国际城**楼**房。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蒋昇佑于2020年10月14日向***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仲裁受理案号为(2020)**字第240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广西元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800000元的财产,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出具保险金额为1800000元的保单保函【保险单号:BHGX20200845】,为申请人蒋昇佑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蒋昇佑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广西元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8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