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陕西宏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宝塔区姚店镇贺家沟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陕西宏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宝塔区姚店镇贺家沟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陕西宏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劳动南路1号西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7128387XU。 委托代理人祁秉义,男,195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宝塔区。 被告宝塔区姚店镇贺家沟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宝塔区。 本院受理原告陕西宏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宝塔区姚店镇贺家沟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宏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宏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案件受理费21709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陕西宏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854.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