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宏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陕西宏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宝塔区姚店镇贺家沟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陕西宏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宝塔区姚店镇贺家沟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602民初4274


原告陕西宏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劳动南路1号西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7128387XU

法定代表人韩秀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祁秉义,男,19581016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宝塔区

被告宝塔区姚店镇贺家沟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贺延峰,系该村委会主任。

本院受理原告陕西宏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宝塔区姚店镇贺家沟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宏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9115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宏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宏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709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陕西宏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854.5元。



审判长白海江

审判员孙新梅

人民陪审员白宇


二○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高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