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402执保9号
申请执行人:华皓建设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恒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华皓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恒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2021)陕0402财保44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恒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79453.35元(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太白路支行账号129905466110601)。
该案执行立案后,依据上述民事裁定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2022年1月28日冻结陕西恒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太白路支行账户(账号129905466110601,冻结期限自2022年1月28日至2023年1月27日),实际冻结金额279453.35元。
现该案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2)陕0402执保9号案件保全完毕。
如需继续冻结(查封),申请执行人应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责任自负。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靳 晨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