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04民初2660号
原告:***,男,199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三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媛,陕西扬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三原县。
被告:**,男,198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咸阳市渭滨区。
被告:陕西恒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韩振洋。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陕西恒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郭富丽
二O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焦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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