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422民初1709号
原告:***,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晶,陕西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成仁,男,汉族,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
被告:**,男,汉族。
被告:陕西恒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北关正街**方兴大厦******。
法定代表人:韩振洋。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陕西恒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红卫
人民陪审员 陈有民
人民陪审员 牟 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高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