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恒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陕西恒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422民初1709号

原告:***,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晶,陕西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成仁,男,汉族,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

被告:**,男,汉族。

被告:陕西恒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北关正街**方兴大厦******。

法定代表人:韩振洋。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陕西恒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红卫

人民陪审员  陈有民

人民陪审员  牟 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高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