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402民初5647号
原告:***,男,1987年2月27日生,汉族,住咸阳市秦都区,居民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7559***。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养社,系陕西泾阳县泾干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陕西恒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韩振洋,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2元,减半收取311元后,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鱼 跃
二0一九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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