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恒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陕西恒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423民初2365号
原告:***,男,汉族,村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某某,汉族,村民,系原告***之妻。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某,陕西太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
被告:陕西恒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陕西恒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胡立伟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王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