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恒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咸阳市北塬新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恒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02民初9674-3号 原告:陕西海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XX路XX号XX园XX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33858711X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天同(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恒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XX街XX号XX大厦XX幢XX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6194024X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世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咸阳市北塬新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大西安(咸阳)文化体育功能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本院在拟作出判决前通知原告缴纳下余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予缴纳,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8630元,原告已经预交4431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陕西海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黄 宁 人民陪审员 陈 宏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