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02民初9674-3号
原告:陕西海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XX路XX号XX园XX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33858711X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天同(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恒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XX街XX号XX大厦XX幢XX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6194024X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世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咸阳市北塬新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大西安(咸阳)文化体育功能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本院在拟作出判决前通知原告缴纳下余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予缴纳,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8630元,原告已经预交4431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陕西海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黄 宁
人民陪审员 陈 宏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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