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402执保249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海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恒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陕西海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恒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陕西海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现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恒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13855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该公司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诉讼财产保全的担保。
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最高院司法网络系统查控,已于2022年5月26日冻结被执行人陕西恒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商咸阳分行账户,冻结金额:2083.8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5月26日起至2023年5月26日止)、冻结被执行人陕西恒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招商银行咸阳分行(开户账号:1299054********-60000)账户,冻结金额:74.35元,冻结招商银行咸阳分行账户,冻结金额:54367.3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5月26日起至2023年5月26日止)、冻结被执行人陕西恒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恒丰银行西安****支行(开户账号:8029250101********-1)账户,冻结金额:1426.3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5月26日起至2023年5月26日止)、冻结被执行人陕西恒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邮政储蓄银行咸阳分行(开户账号:9610010100********)账户,冻结金额:1278.5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5月27日起至2023年5月27日止)。
经申请执行人陕西海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于2022年6月2日向咸阳市北塬新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及(2021)陕0402民初967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咸阳市北塬新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应付工程款11079319.6元,本案已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2022)陕0402执保174号案件保全完毕。
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续行财产保全的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贺轶材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冯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