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恒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黑龙江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黑0606民初1600号 原告:***,男,1993年8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泰来县,现住大庆市龙凤区。 被告: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大庆市高新区。 被告:四川华东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陕西恒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大庆黄和光储实证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大同区。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华东电气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恒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庆黄和光储实证研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华东电气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恒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庆黄和光储实证研究有限公司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应收10934.5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1